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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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1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袍江百盛街36号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2518068Q。




法定代表人:章东耀。




委托代理人:张金艳,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429383139。




法定代表人:陈吉强。




本院在执行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2021)浙0482执148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170000元,被执行人已偿还1029468.72元,尚欠140531.28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82执148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洪潮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