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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丁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13318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荣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女,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