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1813号之二
原告: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17485287T,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青山新村16号。
法定代表人:荣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寅,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萌萌,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249491X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史伟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峰,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斯,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5元(该款已由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逢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包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