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214民初2239号
原告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新公司)与被告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征宇、彭钊,被告嘉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君、勇亚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南通三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本案中,申新公司、嘉煌公司与南通三建公司签订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将消防工程分包给申新公司施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嘉汇环球中心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申新公司尚未施工完成,但案涉工程系由于嘉煌公司资金困难导致停工,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嘉煌公司予以承担。工程自2015年初停工后,至今无法恢复施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申新公司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且嘉煌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南通三建公司对于合同解除亦未提出异议,故对于申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分包工程合同文件予以解除,但嘉煌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申新公司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申新公司已完工工程的审计价为1815553元,以及嘉煌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85634元,申新公司亦同意扣除已经取回的价值404830.78元的预制件、价值10784.70元的水泵房管道。经核算,嘉煌公司应当向申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14303.36元。关于利息,因嘉煌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破产,申新公司主张自2020年5月9日起至破产受理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利息应为32108.34元,本院对申新公司主张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申新公司主张的预制人工费损失,申新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的确因预制上述施工材料而支出了人工费(安装费),且审计的工程款中也包括该部分人工费的金额,现申新公司将预制件工程款从审计工程款总额中全部予以扣减,导致产生预制人工费45310.60元的损失,申新公司的该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预期可得利润,《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施工合同被解除原因在嘉煌公司,申新公司因不能继续施工,不能获取后续施工所可能产生的利润,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合同解除的预期可得利润进行约定,但是案涉工程在2015年年初停工后,嘉煌公司经申新公司多次催促均未恢复施工条件,亦未主动与申新公司解除合同,导致申新公司长期处于待通知状态,客观上对申新公司造成了损失,且该损失系嘉煌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虽然鉴定机构认为本案无需计算预期可得利润,但其得出该结论的依据是双方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因申新公司是否应当获得预期可得利润损失应由法院依法认定,而非鉴定机构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判断,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测算分析看,本案工程完全是可以依据相关规则测算出预期可得利润,也即在双方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测算预期可得利润,在客观上并不存在障碍,故本院认定嘉煌公司应支付预期可得利润284269.14元。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工程系因嘉煌公司原因导致未能施工完成,申新公司据此解除合同,虽然消防工程因尚未完工导致无法竣工验收,但工程无法完工的原因在嘉煌公司,且嘉煌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申新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申新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申新公司原名为无锡市申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3月5日变更为现名。南通三建公司原名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4月6日变更为现名。2021年3月1日,我院受理了案外人对嘉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3月22日,我院依法指定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担任嘉煌公司管理人。
2013年,申新公司(分包商)与嘉煌公司(雇主)、南通三建公司(承包商)签订《嘉汇环球中心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廉洁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等若干内容。其中《合同协议书》未载明签订日期,《廉洁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均于2013年12月28日签订。根据上述文件,三方约定:雇主、承包商将无锡XDG(XQ)-2010-23号地块(嘉汇环球中心)消防分包工程项目委托分包商施工,工程地点在无锡新区××路××湘江路东侧;雇主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分包商支付总价为15200343元的合同金额或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合同金额,以作为分包商对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本工程总工期为1019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7月26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商发出并经雇主确认的书面开工日期起算。合同签订后,申新公司进行了部分施工,嘉煌公司至今仅支付进度款共计385634元。
因嘉煌公司资金链断裂,2015年初嘉汇环球中心土建等工程全面停工,导致案涉消防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此后,申新公司多次与嘉煌公司沟通复工事宜,但均未有实际进展。2020年1月16日,申新公司向嘉煌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嘉煌公司:1.请贵公司在接到此函之日15日内,向申新公司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工作界面;并向申新公司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2.若贵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向申新公司提供施工界面的,申新公司将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追究贵公司相关的违约责任。嘉煌公司于1月17日收到该律师函,但此后仍未能恢复施工界面,申新公司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申新公司申请对已完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及预期可得利润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至衡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于申新公司申请的事项进行鉴定。江苏至衡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鉴定资料、现场查勘、双方书面异议,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为:根据施工界面核对确认单,部分区域管道已预制完成,但未安装,此部分工程款按确认单,供应仅计算管道主材费,安装因施工工序未全部完成,预制费用按合同中安装费*20%计取;根据施工界面核对确认单,部分区域管道仅货到现场,未预制也未安装,此部分只计取相关主材费,安装费不计取;对于预期可得利润,目前所提供的资料不支持此项诉求。造价鉴定结论为:经鉴定,无锡嘉汇环球中心消防分包工程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1815553元。江苏至衡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于预期可得利润,另行出具书面说明,认为根据现有移交的经过质证的资料,无法做出预期可得利润的鉴定,理由如下:“1.分包合同主要条款中未对违约后预期可得利润进行约定,进行预期可得利润鉴定缺乏合同依据;2.预期可得利益赔偿成就的条件如下:(1)违约行为;(2)损害结果;(3)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方无免责事由。以上资料在质证的资料中无法完整反应。”江苏至衡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本院要求,在假设符合预期可得利润鉴定的前提下,对于案涉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进行了测算分析,认为原合同文件中利润是按照人工费的14%进行报价,原合同利润率为2.13%,不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率,可以参考本合同利润率测算未完成工程预期可得利润,经计算预期可得利润为284269.14元。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咨询。鉴定人员陈某: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对于预期可得利润鉴定的情况不多,相关的鉴定规则里对于该部分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判断是否需要计算预期可得利润,因为预期可得利润不是默认取得项,而是需要另行约定才能获得;目前建筑市场上关于消防工程的平均利润率在合同总价的10%左右,但因工程报价完全是市场行为,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有些工程的利润率为0甚至亏损,有些工程利润率可能达到15-20%,这取决于报价水平、合同订立方式、企业管理水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各种复杂因素等,其确认的平均利润率10%更多是靠自身经验判断的。申新公司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预期可得利润的说明、预期可得利润的测算分析、鉴定人员陈某真实性均无异议,认可已经自行取回鉴定汇总表中第3项价值88892.70元的地下一层预制消火栓主管道115根、第7项价值180117.86元的预制7-20层喷淋分支管道、第10项价值135820.22元的预制7-14层喷淋分支管道、价值10784.70元的水泵房管道,同意上述金额从鉴定总金额1815553元中扣减,同时因第3、7、10项都已经完成了预制,故主张该三项鉴定报告中对应的预制人工费共计45310.60元;对于测算分析中预期可得利润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均不予认可,认为合同利润率应当为18%,经核算,预期可得利润应为2409262.43元,但无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利润率为18%。嘉煌公司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预期可得利润的说明、预期可得利润的测算分析、鉴定人员陈某真实性均无异议,认可测算分析中预期可得利润的计算方法,对申新公司计算的预制人工费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申新公司提供的《嘉汇环球中心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律师函》、邮寄凭证,江衡诚咨鉴字[2021]-J03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预期可得利润的说明、预期可得利润的测算分析,本院调取的(2021)苏201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2021)苏2014破2号-1决定书及双方当事人陈某在卷佐证。
一、解除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嘉汇环球中心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
二、确认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对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1014303.36元、利息32108.34元。
三、确认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人工费损失45310.60元、预期可得利润损失284269.14元。
四、确认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消防工程在工程款1014303.3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7235元、鉴定费126400元,共计143635(已由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235元由本院退回,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7235元;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126400元,由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申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胡艳丽
人民陪审员 吴伟忠
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
书 记 员 许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