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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1民初2428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被告:海南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西环路庄园丽都A9幢101-102铺面。
法定代表人:林明学,该公司执行监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海南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立案后因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遂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收报请后,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琼96民辖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同月15日以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4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曹贤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车朝皇
书记员李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