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503号
申请人: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新街57号。
法定代表人:许玉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奕诚,无锡市梁溪区金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人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