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03民初5842号
原告:云南凡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产业研发基地二环西路220号云南软件园B座第5楼524-4-236号。
被告:云南远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19号金平果商务国际6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凡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远信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云南凡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凡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