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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公司诉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审查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民申6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5)鲁1503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