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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某某机电经营部与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2民初5173号 原告:涪陵区某某机电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经营者: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 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涪陵区某某机电经营部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涪陵区某某机电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涪陵区某某机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