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民终9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2民初1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