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422民初1068号
原告:***,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葫芦岛市建昌县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昌县城乡建设局有限公司,地址建昌县朝阳路一段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昌县城乡建设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