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8民初1792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
被告:四川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街12号7层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DPJP3P。
法定代表人**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1990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系四川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鹤峰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四川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四川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四川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