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8492号
原告:胡某,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宋某,男,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基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许某、宋某、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