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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李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3民初8047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李某,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原武汉某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某,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 族。 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某、***、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武汉某甲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