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3民初8047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李某,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原武汉某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某,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
族。
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某、***、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武汉某甲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