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旺亿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政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17714号
原告:深圳市旺亿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礼钬。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嫩妹,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政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吴梦莲。
第三人: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鸿瑞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负责人:李镇安。
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旺亿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8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224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朱淑乔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斯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