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12民初7082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人城关镇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滁州国际商城**)**商业**。
责任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彬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华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江苏彬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