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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友某公司、苏州帝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10950号 原告:苏州市友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帝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 原告苏州市友某公司与被告苏州帝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025年7月2日,原告苏州市友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友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友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苏州市友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