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10950号
原告:苏州市友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帝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
原告苏州市友某公司与被告苏州帝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025年7月2日,原告苏州市友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友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友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苏州市友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