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4029号
原告:***,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花苑6幢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6950836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收到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小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