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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9某某与苏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4029号 原告:***,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花苑6幢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6950836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收到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小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