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帝宸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7269号 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花苑6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申请人:苏州居丰宜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湖西路777号8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居丰宜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居丰宜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居丰宜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