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7269号
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花苑6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申请人:苏州居丰宜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湖西路777号8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居丰宜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居丰宜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居丰宜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