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帝宸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赛利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827号之三
原告:苏州赛利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大桥路0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振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会芳,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花苑6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鲍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赛利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赛利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赛利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4元,由原告苏州赛利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全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文倩
书 记 员 李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