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申3974号
再审申请人苏州百汇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民电器)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帝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宸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8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汇民电器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付款时每台减除210台铜管费用”在结算中所有274台空调均减除210元,合计57540元,系重复减除、与常理不符,加重了百汇民电器的责任。双方在格力空调采购合同中约定“付款时每台减除210台铜管费用”原意是,若安装空调3米原配铜管不够长需要使用百汇民电器预埋铜管的,则原配3米铜管由百汇民电器回收并在结算时扣除未使用3米原配铜管的折价210元/台。百汇民电器对合同约定的264台空调已完成铜管预埋1700米,按照双方约定的70元/米计算,价款应为119000元,264台空调中有184台未使用原配铜管(每台空调3米原配铜管按70元/米计算的费用为210元)应扣除费用为38640元(184台×210元/台=38640元),1700米铜管费用经双方结算后实际付款80360元(119000元-38640元=80360元),故双方对案涉264台空调已经结算扣除过格力空调采购合同第一条备注约定的“付款时每台减除210台铜管费用”,不应再重复减除。鲍健在案涉《补充协议》上自行添加的内容未经百汇民电器同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一、二审判决对案涉空调安装施工完工工期认定错误,认定百汇民电器应向帝宸建设支付违约金55000元无事实依据,也加重了百汇民电器的责任。双方并未约定明确的完工日期,一、二审判决结合格力空调采购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认定帝宸建设付款90%之后15天就是应完工日期错误,且空调安装进度取决于帝宸建设的装修进度,未装修好的房间不能安装空调,不能将帝宸建设装修延期的责任转嫁给百汇民电器。格力空调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施工的连续性,该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并未出现,一、二审法院依据上述条款认定百汇民电器安装空调超期11天、应承担55000元违约金,明显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帝宸建设提交意见称,1.百汇民电器系事先预埋铜管后再进行安装空调,预埋铜管费用由帝宸建设支付,每台空调原配3米铜管(每米70元)由百汇民电器带走,结算空调款时每台扣减210元。案涉《补充协议》是双方经现场测量预判协商形成,确定不论之后铜管用多用少,帝宸建设最终只需要向百汇民电器支付铜管费80360元,且帝宸建设已全部支付该费用。2.因业主方对装修工期要求非常严格,帝宸建设对案涉空调安装的工期同样严格把控,故通过约定工期违约金防止百汇民电器安装空调延期。综上,请求驳回百汇民电器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百汇民电器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结算案涉空调款项时每台空调减除210元铜管费用不构成重复减除。百汇民电器与帝宸建设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而双方签订的格力空调采购合同第一条备注栏明确约定,所购两种型号空调付款时每台减除210元铜管费用,此报价百汇民电器含一切辅料和安装等。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上,百汇民电器代表肖权才签名注明:铜管钱实付80360元-已付20000元=60360元,帝宸建设代表鲍健签名添加:预埋铜水管,不管后期有无增减,百汇民电器优惠后为80360元,2017.9.1日前付清,内配铜管55440元,在后期设备款中扣减(210×264)。百汇民电器不认可鲍健添加内容,但并不能提供与《补充协议》相反证据证明,同时该添加内容与百汇民电器认可的《补充协议》其余内容相印证,且帝宸建设法定代表人鲍健已分两次分别于2017年7月16日、2017年8月31日将80360元支付完毕,故鲍健添加内容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百汇民电器主张264台空调结算款中再减除210元铜管费构成重复减除的主张明显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格力空调采购合同约定并结合相关证据事实,计算帝宸建设应付空调款时每台空调减除210元铜管费用即274台空调合计减除57540元,并无不当。
2.百汇民电器延期安装空调应当支付相应违约金。百汇民电器与帝宸建设2017年7月16日签订的格力空调采购合同第六条、第十二条约定,帝宸建设需要安装空调时以信息短信方式告知百汇民电器,安装结束前15天,帝宸建设打款90%给百汇民电器,安装结束验收合格后百汇民电器提供保修卡、17%发票后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后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保持施工的连续性,百汇民电器拖延工期超过2天付帝宸建设违约金5000元每天,造成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百汇民电器全部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帝宸建设法定代表人鲍健于2017年8月28日开始通过微信督促百汇民电器法定代表人肖权才订货,又于2017年8月30日、8月31日通过短信要求肖权才在2017年9月15日要空调安装结束、确保在工期内安装完成,帝宸建设以信息短信方式履行了告知安装空调的义务,并于2017年8月31日向百汇民电器转账汇款90%货款681030元,即又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安装结束前15天支付90%合同价款的义务。而百汇民电器直到2017年9月18日才开始安装空调,于9月28日安装完毕,该时间远远晚于帝宸建设要求安装完毕时间,且百汇民电器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空调安装完毕日期另有约定及因帝宸建设装修迟延导致其安装空调相应迟延,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百汇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红建
审判员 侍 婧
审判员 杨志刚
书记员 李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