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5民初1131号
原告苏州帝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通安现代农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凌云独任审理。因原告苏州帝宸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起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按原告苏州帝宸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帝宸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凌云
书记员 徐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