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342号
原告***,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黄友,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光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侯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