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2658号
原告:***,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湖南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光路**。
法定代表人:郭建湘,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单位补缴2007年03月至2020年09月的社保。2、为我办理退休手续。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补缴五险一金,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我本2007年03月至今(2020年09月)一直在湖南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海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任青
书记员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