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湖南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辖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0号。
负责人:谭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光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湘。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8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基站合作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光路412号院内办公楼东向四楼楼顶安装相关通信设备,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光路412号。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肖志红
审判员 向 丹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袁 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