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151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
被执行人: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