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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3民初576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31307890。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孙良俊,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为与被告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2020年12月、2021年3月、4月、5月的工资共计2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威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良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11月2日,原告***入职被告三正公司工作,岗位为UI设计师,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税前7500元,工作地点为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后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离职,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12月、2021年3月、4月、5月的工资共计25000元。原告曾以被告三正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台州市黄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浙台黄岩劳人仲案(2021)331号仲裁决定书,视为原告撤回仲裁申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付的25000元工资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资共计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威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婷燕
代书记员戴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