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0426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孙良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序,女,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与被告三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7年2月20日。
二、工作岗位:离职前为产品经理。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最后续订期限至2023年2月19日。
四、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三正公司称具体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无法核实,但劳动关系确实已经解除。
五、报销款情况:三正公司与***均确认三正公司未付***2018年11月29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出差报销款8135.31元。三正公司称无力支付。
法院认定:三正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报销劳动者的出差费用,现其公司未付***出差报销款不妥,应当予以支付。
六、仲裁请求:***以要求三正公司支付报销款为由申请仲裁。
七、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2]第1304号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要求:判令三正公司支付2018年11月29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出差报销款8135.31元。
以上事项,双方均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差旅费报销款8135.3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