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永桥强制隔离戒毒所、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民初5521号
原告:江西省永桥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钟陵乡永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491013454L。
法定代表人:高朝晖,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军,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自根,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5层5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31307890。
法定代表人:孙良俊,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省永桥强制隔离戒毒所与被告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10日原告江西省永桥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与被告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永桥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永桥强制隔离戒毒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永桥强制隔离戒毒所负担。
审 判 员 刘贵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燕妮
书 记 员 万远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