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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5569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某。 被告:无锡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