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5569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某。
被告:无锡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