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12民初9664号
原告:湖南**魔尔基地文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湖南报业文化城印务中心0816764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技园第A1-A3栋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魔尔基地文创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魔尔基地文创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魔尔基地文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湖南**魔尔基地展陈设计策划咨询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合同价款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7月2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4158.53元(详见利息明细),2022年7月20日起至50000元全部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年利率3.85%继续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更好开展公司基地的展陈设计,原告委托乙方参与湖南**魔尔基地展陈设计策划咨询服务,双方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了《**魔尔基地展陈设计策划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魔尔基地,项目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西路815号,合同总价为50000元,项目实施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另双方就项目要求、项目内容、项目费用的支付方式、双方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20年3月27日和2020年7月21日分别向被告支付了两笔25000元,共计50000元的合同价款,但截止至今,被告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提出解除《**魔尔基地展陈设计策划咨询服务合同》于法无据。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并未出现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原告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2、被告依照《**魔尔基地展陈设计策划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了设计成果并配合开具设计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设计工作人员与原告基于该项目设计内容、交付通过微信多次沟通并经原告确认后,配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才收到合同价款。根据合同第二条项目费用的支付方式约定: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并获得甲方认可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设计咨询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以及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和2020年7月21日分别两次各支付25000元,符合先确认后支付的行业交付逻辑,从而进一步说明了原告是基于认可乙方的交付内容后作出的支付行为。综上,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拒绝退回该笔费用且不应支付利息及其他任何责任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湖南**魔尔基地文创有限公司因基地展陈事宜需进行策划设计,该公司与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及合并审理的另案被告湖南一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协商,要求该三家公司提供策划设计方案,湖南**魔尔基地文创有限公司负责联系对接工作的人员为**一。2019年5月至6月间,双方就策划设计事宜多次进行微信沟通及当面沟通,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好策划设计方案等材料后发送给湖南**魔尔基地文创有限公司后,湖南**魔尔基地文创有限公司组织三家公司进行了比稿宣讲。2020年3月9日,湖南**魔尔基地文创有限公司**一要求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将合同**后寄过来,并要求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将合同时间填写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发票也一并开好,类目为设计费。该份《**魔尔基地展陈设计策划咨询服务合同》内容中,项目名称为**魔尔基地,项目实施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合同总价为50000元,项目内容为:包括需要的故事脚本、空间方案、道具设计、项目概算,含效果图、彩色立面图、***纸、项目概算等。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策划设计方案文件后,应及时对策划文件予以确认。乙方完成项目约定项目并获得甲方认可后一次性支付设计咨询费用共计50000元。湖南**魔尔基地文创有限公司与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均在合同尾部**确认。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后,2020年3月27日、7月21日,湖南**魔尔基地文创有限公司分别向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5000元,共计为50000元,其中2020年3月27日的转账附言:设计服务费50%,7月21日的转账附言:设计服务费。
上述事实,有《**魔尔基地展陈设计策划咨询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设计方案文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魔尔基地文创有限公司提供案涉项目策划咨询方案后,双方签订了《**魔尔基地展陈设计策划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但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3月,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合同约定被告收到策划设计方案文件后,应及时对策划文件予以确认,方案获得被告认可后一次性支付设计咨询费用共计50000元。被告于2019年5月至6月间已向被告交付了策划设计方案,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成果,并由原告组织相关公司进行了比稿宣讲,合同签订后至本案诉讼前,被告亦从未要求原告再交付策划设计方案并已将策划咨询费用支付给被告。经查明,案涉合同签订前经过原告法务部门的审核,付款亦经过公司审批,被告亦按原告要求开具了类目为设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合同的签订事实上系原告对被告此前提供的策划咨询服务的认可,原告现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明显有违诚信,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魔尔基地文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79元,由原告湖南**魔尔基地文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