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6638号 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1.50元,由原告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