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9民初18362号
原告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俞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男,住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进行诉前调解,未果,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2021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载明:原告承包C集团XXX施工,工程地点:XXX、XXX,施工范围及工程内容:消防栓系统、自喷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室外消防工程等。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除合同范围内的调整以及变更签证外,不做任何调整),合同价为:4930931元,款项的支付方法为:本工程整体施工完毕且通过发包人内部验收后,支付至已完工程款的80%;验收通过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5%;在支付结算款时,承包人须提供保修金相应发票;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款;保修期满后,且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的,则发包人按照保修协议书约定结清保修款(保修款不计利息)。.。.。.以上付款在付款申请审批完后的28日内支付。协议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进场施工,并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22年6月16日在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验收备案。2023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5526634元。被告至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4219771.19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工程余款1030531.11元(已扣除质保金5%),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135元(按同期银行同行业拆借利率计算,从2023年6月27起至清偿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10日),合计1040666.11元;2.以上款项在原告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变更为2023年7月25日,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被告B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不具备折价拍卖的条件;对其余诉讼请求无异议。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同协议书》1份、《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1份、《工程结算协议书》1份、收款明细1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承包的消防工程已于2022年6月26日通过消防验收备案,双方并于2022年6月27日经过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的工程结算价为5526634元,扣除5%的质保金后,被告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5250302.30元(5526634元×95%),被告已经支付4219771.19元,尚应支付工程款1030531.11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30531.1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双方于2023年6月27日进行结算,被告本应依约在双方结算后28日内,即2023年7月25日前支付至结算款的95%,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原告作为承包人,在案涉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下,有权在被告欠付工程款本金1030531.11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款1030531.11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工程款本金债权1030531.11元,在案涉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下,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B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6元,减半收取7083元,由B公司负担。
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