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4247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
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好第坊3幢1306室。公民身份号码
342423198311132434。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欢欢,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
区七古登207号A座一楼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
10573843012XU。
法定代表人:俞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杰,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
汉族。
被告:***,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松阳
县新兴镇小南坑村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8509××××。
原告***诉被告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劳
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
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
议,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内容为被告***欠付工人工资,本
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而不应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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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审理;如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为普通的欠款
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两被告所在地均不在
嘉兴市秀洲区,故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
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依职权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嘉兴
新中花园二期农民工工资》,本案应属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劳
动争议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已就结
欠劳务报酬进行了结算,***以欠条的形式予以确认,故有
关***提供劳务、劳务报酬的结算等涉及劳务合同履行的相
关情况已非本案审理范围,双方仅因欠条所确定的款项的支付
问题产生纠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浙
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成立。鉴于欠条由被告王登
文出具,本案由其住所地松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
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
被告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成立,本案移送松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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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