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1724淮安市天齐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1724号
原告:淮安市天齐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港口路3-2#。
法定代表人:常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207号A座一楼123室。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中心路1028号1单元1102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市天齐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天齐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天齐架业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天齐架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天齐架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严欢
书记员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