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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8民初118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海南省陵水县。 被告: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29号安骏达仓储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二中安置区18号创业写字楼6B-1-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