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深圳市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3564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深圳市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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