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4执1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鲁15**民初3634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62325902910001316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2651.07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