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保388号
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河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1415848H。
法定代表人:刘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莉,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兵,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2370509N。
法定代表人:蒋宁。
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03民初204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8月13日、20日和2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成都三洞桥支行的存款账户13896032.61元(实际冻结9788.96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国电云南忠普水电有限公司0.47%(228万元)的股权,持有的国电云南阿墨江发电有限公司6%(1560万元)的股权;已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北京东方天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400万元)的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0603民初204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