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研嘉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鑫明机箱有限公司、江苏研嘉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财保183号
申请人:无锡市鑫明机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铁路桥村。
法定代表人:马亚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东,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芳,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研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柳明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鑫明机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研嘉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鑫明机箱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研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鑫明机箱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研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