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淮安炫顺架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895号之二
原告:淮安炫顺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三闸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2G40X0J。
法定代表人:张玲玲,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风雷,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蟹塘村小傅村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QFFXC3U。
法定代表人:张远辉,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炫顺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2021年3月5日,原告淮安炫顺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炫顺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炫顺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淮安炫顺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