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895淮安炫顺架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895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炫顺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三闸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2G40X0J。
法定代表人:张玲玲,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蟹塘村小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QFFXC3U。
法定代表人:张远辉,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安炫顺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顺架业”)与被申请人江苏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炫顺架业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政信公司名下价值26万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2021年3月8日,申请人炫顺架业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政信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炫顺架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