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承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承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11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承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新都昌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进,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玲,云南德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阳,云南德为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陶军,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简阳市。
原审被告:云南川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香缇玫瑰小区****iv>
法定代表人:谭杨扬。
上诉人云南承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家进,原审被告陶军、云南川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进于2021年2月4日以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陈家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家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陈家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云南承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霞
审判员 钱晓燕
审判员 李 希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