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6392号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新都昌商业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KTRYUXB。
法定代表人:刘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铉,云南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授权代理人:程帆,云南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共信时代广场共信假日商务中心****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787326352。
法定代表人:赵德师。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54元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5029元,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静波
人民陪审员 石敏云
人民陪审员 王 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波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