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323民初1815号
原告:宁夏润恒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8351608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系宁夏杨学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盐池县王乐井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26010156367U。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乡乡长。
原告宁夏润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池县王乐井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宁夏润恒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润恒建设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