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民终5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0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席子营东村(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楼)5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