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71875820X。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席子营东村508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安特钢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221685946。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安特钢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晋劳人仲案字﹝2020﹞第90号仲裁裁决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由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安特钢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00元;2.由昆明安特钢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3.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由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5000元,现本案执行费及300000元赔偿款已经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由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还款义务已经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昆明安特钢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暂不能一次性支付40000元违约金,经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40000元违约金的支付义务。综上,本案被执行人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昆明安特钢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虽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但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现依法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21)云0122执12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昆明安特钢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其承诺的还款时间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