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北京三英新蜂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6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英新蜂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1号楼13层(来广营宏源广兴孵化器B0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芝萍,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席子营东村(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楼)5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3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北京三英新蜂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南佑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8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 上诉人北京三英新蜂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后,未在法院限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三英新蜂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