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22执1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3973082562。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宁0122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欠款共计27038元。申请执行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06元,执行标的共计2734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现住址不详。经向银行、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函查找被执行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同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处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