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2执3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3973082562。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梁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22民初47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梁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欠款351575元。申请执行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174元,执行标的共计3567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扣被执行人梁某某名下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价值为15389.72元。经本院向银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保险、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后,于2023年11月7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7日;于2024年3月2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某某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的不动产产权产籍(产权证号:宁(20**)兴庆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产权产籍,查封期限自2024年3月29日至2027年3月29日。上述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冻结、查封,因未能申请续冻结、查封造成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梁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强制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梁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